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1199號
TPDM,108,審訴,1199,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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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淑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6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三、查本件被告游淑華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群秀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 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臺灣臺灣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7日 北檢泰署108偵20635字第1080101663號函附聲請撤回告訴狀 1份(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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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