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8年度,1957號
TPDM,108,審簡,1957,2019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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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字第19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宸葳


選任辯護人 陳詩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108年
度審簡字第1957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三所載林宸葳每月15日給付洪祥恩金額「柒佰仟元」更正為「柒佰元」。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被告林宸葳所犯詐欺案件,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中附表 三所載,被告林宸葳每月15日給付洪祥恩金額「柒佰仟元」 ,顯係誤寫;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原刑 事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 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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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