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905號
TPDM,108,審易,2905,20191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審易字第2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理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廖婉君
     通 譯 胡純純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張理強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肆張、記帳單壹張 、傳真機貳臺及行動電話壹支(品牌:三星、顏色:淺藍色 ,內含SIM 卡壹枚)均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理強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6 月間某日起至 8 月13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9 樓之1 放置傳真機2 台充作賭博場所,供不特定賭客以傳 真或通訊軟體Line聯繫之方式下注,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下 注「香港六合彩」、「今彩539 」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 以香港六合彩、臺灣彩券之今彩539 當期開獎號碼為輸贏依 據,由賭客簽選號碼,每注新臺幣(下同)75元,以賭客所 簽選之號碼核對六合彩、今彩539 、天天樂當期所開出之號 碼,簽中2 個號碼(即2 星)可得彩金5,300 元,簽中3 個 號碼(即3 星)可得彩金5 萬7,000 元,簽中4 個號碼(即 4 星)可得彩金70萬元,如未中獎,則押注賭金全歸張理強 贏得,以此方式從中牟利。嗣經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 之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之8 、9 、10執行搜索,在張理強身上扣得簽注單4 張、記帳單1 張



、手機2 只及現金114,6 20元,並經張理強自願同意接受搜 索,而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之1 扣得傳真 機2 臺,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翌日 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高光萱起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廖婉君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