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7號
原 告 許雅婷
被 告 李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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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李鈞哲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71號業務過失致死
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68號
),經原告許雅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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