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8年度,17號
TPDM,108,審交重附民,17,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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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源慶

送達代收人 宋采庭
被   告 劉彥志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龍
上列被告劉彥志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94號業務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林源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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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