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源慶
送達代收人 宋采庭
被 告 劉彥志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龍
上列被告劉彥志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94號業務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林源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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