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白火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7 度偵字第19389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88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維生素D3 膠囊陸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亞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星 公司)、白火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9389 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9 月30日確定,於108 年9 月29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維生素D3膠囊6 瓶,均屬被告 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亞星公司、白火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9389 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 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確定,並已於108 年9 月29日緩起訴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12423 號處分書、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足憑,復由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 19389 號全案卷證屬實。
㈡扣案維生素D3膠囊6 瓶,每瓶所含維生素D 含量為5000IU, 逾藥品列管之上限800IU ,係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稱 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之禁藥,而被告未經核准擅 自販售等節,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5 月23日新北衛食 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5 月8 日局 授衛食流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食品)工作稽查紀錄表、亞星公司統一發票、銷貨單、臺中 市政府衛生局藥物、化粧品、食品檢查現場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亞星公司107 年3 月31日函檢 附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明細表、產品成分、含量及其比 例說明、美國XYMOGEN 原廠說明及中文翻譯、扣案物品成分 標示照片(見他字卷第1 頁、第6 至10頁、第11頁、第13至 14頁、第16至21頁、第28頁)附卷可稽,是上開物品為被告 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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