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507號
TPDM,108,單禁沒,507,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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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秀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4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秀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6 月30日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136 、137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 份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 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此觀諸 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等規定自明。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檢 察官於108 年6 月30日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136 、137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見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136 號卷第77頁、本院卷第15頁),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7 年8 月2 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可稽(見108 年度毒 偵字第3184號卷第95頁),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 條、第8 條、第10 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 有,自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 銷燬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 ,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其內含 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部分,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內 含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指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應沒收銷燬之物 │數量│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1 袋│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 │
│殘渣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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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