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53號
TPDM,107,附民,253,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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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趙君宜律師
被   告 黃信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363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黃信德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363 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曾於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後之民國107 年11月9 日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由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7 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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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