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救字,108年度,6號
TCDA,108,救,6,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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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龍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

代 表 人 李承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 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 ,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本院108年度交字第347號),其 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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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