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395號
TCDA,108,交,395,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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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95號
原   告 蔡宗憲 


原   告 劉依錡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本件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36 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119 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補提
  證物光碟1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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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