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313號
原 告 陳親曾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9月25日中
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9日19時25分許,駕駛號牌5 881-L3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太平區 中山路四段與環中東路四段路口,因「肇事逃逸,無人受傷 」之違規行為,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下稱舉發機 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之規定,對原告掣開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8年8月28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 00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 4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 臺幣(下同)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被告重新 審查後,確認原告係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即應依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6條第2項規 定,俟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故刪除裁決書處罰 主文二關於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之文字記載,重新於108 年9月25日掣開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 處分),並送達原告。
三、原告主張略以:行駛中並不知道有擦到對方車輛,所以並非 肇事逃逸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3條第8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 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8年9月9日中市警太分交字第108003390 4號函復說明及員警答辯報告表略以:「查旨案係本分局員 警接獲報案,稱其車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在本轄中 山路四段與環中東路口待轉時,車輛右側遭旨揭車號車輛擦 撞(被害人行車紀錄器影像在碰撞時有晃動現象),肇事車 輛卻自行離開現場。經警調查後,認該肇事駕駛人未報警處 理或經對造車主同意即自行離開現場,故本分局員警認定本 案應屬肇逃案件殆無疑義」及「員警於108年8月9日擔服線 上備勤勤務,於晚間19時25分接獲報案,稱車輛於中山路四 段與環中東路四段口遭碰撞,對方已經離開現場。員警到場 處理測繪,當下僅有遭碰撞之自小客ACF-9091。員警聯絡該 駕駛前來製作資料時,該駕駛稱不知有碰撞,但後來對方駕 駛有追上他,告知他有發生碰撞,惟他認為對方口氣很差很 可怕且他要送飯回家等語,才離開現場。依法律明文規定, 該駕駛陳民肇事逃逸駛離現場無誤,員警依規定舉發」。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採證光碟,確認:(一)對造行車紀錄器 (檔名2分41秒碰撞.MOV、FILE000000-000000.MOV及FILE00 0000-000000.MOV)時間未校正,畫面時間2011/01/01 00: 00:35時至00:02:13時對造車輛從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四 段「十二段心的鍋坊」前停車場駛出並左轉中山路四段往東 方向沿內側車道行駛,之後畫面時間跳至2019/08/09 19:2 3:06時對造車輛繼續往環中東路三段口行駛,19:23:32 時至19:24:05時中山路四段號誌轉為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 ,對造車輛於內側車道等待左轉,其右側車輛開始通行,對 造車輛跟隨前車前進至路口停止線處等待左轉,19:24:06 時至19:25:40時對造車輛發出「碰」聲並出現晃動,此時 畫面顯示一台銀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將左前車輪跨進 左彎待轉區線內貼近對造車輛右側直行通過環中東路四段口 ,駕駛突然罵髒話,表示「他撞到我了,5881-L3」,之後 對造車輛左轉至一半即改直行加速上前追系爭車輛,乘客詢 問「588多少?」,對造車輛駕駛表示「5881-L3,銀色」, 之後畫面顯示系爭車輛正於對造車輛左前方車道,於樹孝路 口停等紅燈,對造車輛乘客及駕駛紛紛下車走向系爭車輛副 駕駛座旁理論,19:25:41時至19:28:03時對造車輛駕駛 走回車上拿取手機請系爭車輛往樹孝路口停靠,並撥打電話 報警,乘客則走至系爭車輛停靠處,19:28:04時至19:28 :09時對造車輛駕駛從系爭車輛停靠處走回其停車處,19:
28:10時至19:30:25時系爭車輛由中山路四段往東方向與 樹孝路口沿著中山路四段往東方向駛離,之後對造車輛駕駛 即將車輛往樹孝路口停靠,此時派出所來電,詢問事故地點 ,對造車輛停靠後下車繼續與員警講電話等情。(二)原告 行車紀錄器(檔名FILE000000-000000F.MOV、FILE000000-0 00000F.MOV、FILE000000-000000F.MOV)畫面時間未校正, 畫面時間0000000000:08:06時至19:09:55時原告駕駛系 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四段往東方向並於樹德路 與十甲東路口停等紅燈,中山路四段綠燈後,系爭車輛繼續 直行,16:09:56時至16:09:59時畫面顯示對造車輛(淺 黃色)於系爭車輛前方近環中東路口內側車道準備左轉,系 爭車輛即由內側車道向右跨越雙白實線至中間車道行駛,16 :10:00時至16:10:46時系爭車輛左側後照鏡行經對造車 輛右側後照鏡時發出「碰」聲,接著系爭車輛跨越左彎待轉 區線,穿越環中東路口沿著內側車道繼續直行,之後跨越雙 白實線變換至中間車道,並於樹孝路口停等紅燈,16:10: 47時至16:17:06時系爭車輛發出敲門聲,系爭車輛搖下車 窗,之後一名女子表示「你剛撞到我了,你知道嗎?你知道 你撞到我了嗎?你撞到我的後照鏡你沒有停下來,你會不會 太誇張?」,男子表示要報警,女子表示「你這樣什麼意思 ?」,男子表示「你撞到沒有停下來?我的車上有行車紀錄 器啊」,原告表示「沒關係呀,你看有沒有責任,我負責」 ,女子表示「你沒有停下來是什麼意思?」,原告表示「沒 關係,我說如果有問題,我跟你負責?」,男子表示「不用 停下來是不是?」,原告表示「啊?」,男子表示「不用停 下來看嗎?」,女子表示「我有叫你賠嗎?你這態度是怎樣 ?」,男子表示「一定要…反正你肇事逃逸呀」,原告表示 「我先停旁邊」,並將系爭車輛往右前方樹孝路口停靠,男 子走上前表示「你撞到不會停下來哦?」,原告未回應,男 子表示「你怎麼沒有停下來?」,原告亦未回應,男子表示 「你這樣子跑掉肇事逃逸吶,看一下有沒有受傷」,原告表 示「對對,我知道」,男子表示「那你怎麼不要停下來呢? 」,原告表示「我跟你講,因為剛剛那個情況,後面車一堆 」,男子表示「然後咧?所以呢?」,原告表示「我如果停 下來不整個都堵住了?那我不好意思」,男子表示「怎麼不 好意思?」,原告表示「我如果說我要走,我剛剛轉彎的時 候我就開走了,我是說我要走的話,我剛轉彎的話我就閃那 邊,那我還是停下來」,男子表示「那我告你逃逸呀」,原 告表示「沒關係呀,我逃逸呀我逃逸,看你要怎麼樣,你可 以找警察來都沒有關係呀,我今天算我逃逸呀,你找他來呀
」,男子表示要報警,原告表示「好,你現在報警呀,你現 在報呀,我現在就說我不好意思」,男子表示「那有什麼不 好意思的?」,原告表示「那你說要怎麼樣?」,女子表示 「下來不好意思?」,原告表示「那你現在要怎麼樣?」, 女子表示「可是你給我跑掉,你撞到我你不用…」,原告表 示「我怎麼樣叫跑掉」,女子表示「你給我囂張」,原告表 示「我把你撞壞嗎?」,女子表示「我有叫你賠嗎?」,原 告表示「你車子有沒有壞?」,女子表示「什麼叫車子有沒 有壞?撞到人是這種態度?」,原告表示「我有撞到人嗎? 」,女子表示「有種你跑沒關係」,原告表示「我現在不是 停下來?你報警呀,我等你呀」,女子表示「你有停下來嗎 ?什麼態度呀?撞到我我有跟你說什麼嗎?」,原告表示「 沒有說什麼,你現在一直說」,女子表示「在那邊跟我一句 來一句去的」,原告表示「我現在已經跟你講的情況,我說 因為剛剛…」,男子表示「下雨不會開慢一點是不是啦?」 ,女子表示「現在你給我什麼態度呀?」,原告表示「我剛 剛速度有很快嗎?」,男子表示「沒有很快你會撞到嗎?我 問你?」,原告表示「你慢就不會撞到嗎?你就叫警察吧」 ,之後原告即駕駛系爭車輛往中山路四段往東方向駛離等情 。
㈣復查舉發機關檢附108年8月9日對造調查紀錄表記載「(問 :事故發生前之行進路線、方向、車道、位置、肇事經過及 車速?)答:」及「(問:第一次撞擊點位置?)答:我沿 中山路四段左轉環中東路四段,行駛於左轉車道,結果一台 汽車超越右側離去,碰撞我車右後照鏡未停下,我便追上告 知。對方態度囂張駛離,我未同意他可以離開」。108年8月 10日原告調查紀錄表記載「(問:事故發生前之行進路線、 方向、車道、位置、肇事經過及車速?)答:我沿中山路四 段往中山路三段方向直行,於左轉專用道,因前方車輛要左 轉,我要從對方右側經過往前直行,不清楚有碰撞,至下個 路口,對方告訴我我碰撞他車,我就將車輛停在路邊,…對 方說要報案…對方未同意我離開」。
㈤從上揭資料顯示,原告駕車沿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四段往東 方向左轉車道跨越雙白實線,跨越兩車道,貼近對造車輛並 超越,超越過程中系爭車輛左側後照鏡碰撞對造車輛右側後 照鏡,發出碰撞聲,且造成對造系爭車輛晃動,顯見當時撞 擊力道並不小,足使一般駕駛人察知碰撞情事,碰撞後系爭 車輛並未停下,反繼續直行,直至下個路口遭對造車輛攔阻 並告知碰撞情事後,原告僅要求對造報警,惟未停留現場, 等候員警到場處理,逕自駕車離去,認原告既已知悉兩車碰
撞,惟原告仍任令對造車輛損傷而離去,違反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第3條所定義務,認原告縱無直接故意,亦有間接 故意,自應受罰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 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 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違規肇事受吊扣 駕駛執照處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及 第2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 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 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 於所稱「肇事」,係指發生「交通事故」而言(交通部68年 8月20日交路字第18577號函釋意旨參照);所稱「依規定處 置」,應指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道 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一、事故地 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 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 ,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三、發生火災者,應 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 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 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 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 解者,不在此限。」所示。準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條第1項規定,課予駕駛人肇事後為適當處置義務,立法 目的在於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俾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是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無人傷亡且車輛 尚能行駛者,不論其責任之歸屬為何,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 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在無人受 傷或死亡之情形,除當事人間當場自行和解者外,仍應通知 警察機關。衡其立法本旨,在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應即 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以防止損害之範圍擴大,蓋如駕駛人於 肇事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 可能使被害人求償無門。申言之,車輛一旦肇事,隨之可能 衍生駕駛人之法律責任,除駕駛人間已經當場自行和解者外 ,駕駛人應通知警察機關並留置現場,靜待警察到場查驗人 別及採證處理,蓋肇事責任歸屬為何,通常必須進一步調查
認定,而調查正確性之基礎,即在於肇事現場之完整維護, 自不容許任意破壞,遑論擅自逃逸,至於肇事情形嚴重與否 、肇事責任最終調查結果是否應由該駕駛人承擔肇事責任等 ,則非所問。因此,如駕駛人對於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之事 實已有認識,進而決意擅自駛離現場,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應予處罰,駕駛人尚不得主張 其主觀上對於其駕車與他人所發生交通事故輕微,或係他人 之過失,本身並無肇事責任,得自行駕車駛離現場等情,而 主張免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40號、106年 度交上字第8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對造行車紀錄器擷取畫面 、舉發機關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108年9月9日中市警太分交字第1080033904號函、答辯 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 、被告108年8月28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及送 達證書、原處分、汽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 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62、68-92頁),堪信 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行駛中並不知道有擦到對方車輛,所以並非肇事 逃逸云云,惟查:
⒈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4-97頁),勘驗結果為:⑴對造 行車紀錄器(檔名2分41秒碰撞.MOV、FILE000000-000000 .MOV及FILE000000-000000.MOV)時間未校正,畫面時間2 011/01/01 00:00:35時至00:02:13時對造車輛從臺中 市太平區中山路四段「十二段心的鍋坊」前停車場駛出並 左轉中山路四段往東方向沿內側車道行駛,之後畫面時間 跳至2019/08/09 19:23:06時對造車輛繼續往環中東路 三段口行駛,19:23:32時至19:24:05時中山路四段號 誌轉為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對造車輛於內側車道等待左 轉,其右側車輛開始通行,對造車輛跟隨前車前進至路口 停止線處等待左轉,19:24:06時至19:25:40時對造車 輛發出「碰」聲並出現晃動,此時畫面顯示一台銀色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將左前車輪跨進左彎待轉區線內貼近 對造車輛右側直行通過環中東路四段口,駕駛突然罵髒話 ,表示「他撞到我了,5881-L3」,之後對造車輛左轉至 一半即改直行加速上前追系爭車輛,乘客詢問「588多少 ?」,對造車輛駕駛表示「5881-L3,銀色」,之後畫面 顯示系爭車輛正於對造車輛左前方車道,於樹孝路口停等 紅燈,對造車輛乘客及駕駛紛紛下車走向系爭車輛副駕駛
座旁理論,19:25:41時至19:28:03時對造車輛駕駛走 回車上拿取手機請系爭車輛往樹孝路口停靠,並撥打電話 報警,乘客則走至系爭車輛停靠處,19:28:04時至19: 28:09時對造車輛駕駛從系爭車輛停靠處走回其停車處, 19:28:10時至19:30:25時系爭車輛由中山路四段往東 方向與樹孝路口沿著中山路四段往東方向駛離,之後對造 車輛駕駛即將車輛往樹孝路口停靠,此時派出所來電,詢 問事故地點,對造車輛停靠後下車繼續與員警講電話。⑵ 原告行車紀錄器(檔名FILE000000-000000F.MOV、FILE00 0000-000000F.MOV、FILE000000-000000F.MOV)畫面時間 未校正,畫面時間0000000000:08:06時至19:09:55時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四段往東方 向並於樹德路與十甲東路口停等紅燈,中山路四段綠燈後 ,系爭車輛繼續直行,16:09:56時至16:09:59時畫面 顯示對造車輛(淺黃色)於系爭車輛前方近環中東路口內 側車道準備左轉,系爭車輛即由內側車道向右跨越雙白實 線至中間車道行駛,16:10:00時至16:10:46時系爭車 輛左側後照鏡行經對造車輛右側後照鏡時發出「碰」聲, 接著系爭車輛跨越左彎待轉區線,穿越環中東路口沿著內 側車道繼續直行,之後跨越雙白實線變換至中間車道,並 於樹孝路口停等紅燈,16:10:47時至16:17:06時系爭 車輛發出敲窗聲,原告搖下車窗,一名女子表示「你剛撞 到我了,你知道嗎?你知道你剛撞到我了嗎?你撞到我的 後照鏡你沒有停下來,你會不會太誇張?」,男子表示要 報警,女子表示「你這樣是什麼意思?」,男子表示「你 撞到沒有停下來?我的車上有行車紀錄器啊」,原告表示 「沒關係呀,你看有沒有怎樣,我負責」,女子表示「你 沒有停下來是什麼意思?」,原告表示「沒關係,我說如 果有問題,我跟你負責?」,男子表示「不用停下來是不 是?」,原告表示「啊?」,男子表示「不用停下來看嗎 ?」,女子表示「我有叫你賠嗎?你這態度是怎樣?」, 男子表示「你盡量走啊,反正你肇事逃逸呀」,原告表示 「我先停旁邊」,並將系爭車輛往右前方樹孝路口停靠, 男子走上前表示「你撞到不會停下來哦?」,原告未回應 ,男子表示「你怎麼沒有停下來?」,原告亦未回應,男 子表示「你這樣子跑掉肇事逃逸吶,看一下有沒有受傷」 ,原告表示「對對,我知道」,男子表示「那你怎麼不要 停下來呢?」,原告表示「我現在跟你講,因為剛剛那個 情況,後面車一堆」,男子表示「然後咧?所以呢?」, 原告表示「我如果停下來不是整個都堵住了?那我不好意
思」,男子表示「怎麼不好意思?」,原告表示「我如果 說我要走,我剛剛轉彎的時候我就開走了,我是說如果我 要走的話,我是不是剛轉彎我就轉到別的地方去了,那我 還是停下來」,男子表示「那我告你逃逸呀」,原告表示 「沒關係呀,我逃逸呀我逃逸,看你要怎麼樣,你可以找 警察來都沒有關係呀,我今天算我逃逸呀,你找他來呀」 ,男子表示要報警,原告表示「好,你現在報警呀,你現 在報呀,我現在就說我不好意思」,男子表示「那有什麼 不好意思的?」,原告表示「那你說要怎麼樣?」,女子 表示「下來不好意思?」,原告表示「那你現在要怎麼樣 ?」,女子表示「可是你給我跑掉,你撞到我你不用... 」,原告表示「我怎麼樣叫跑掉」,女子表示「你給我囂 張」,原告表示「我把你撞壞嗎?」,女子表示「我有叫 你賠嗎?」,原告表示「你車子有沒有壞?」,女子表示 「什麼叫車子有沒有壞?撞到人是這種態度?」,原告表 示「我有撞到人嗎?」,女子表示「有種你跑沒關係」, 原告表示「我現在不是停下來?你報警呀,我等你呀」, 女子表示「你有停下來嗎?什麼態度呀?撞到我我有跟你 說什麼嗎?」,原告表示「沒有說什麼,你現在一直說」 ,女子表示「在那邊跟我一句來一句去的」,原告表示「 我現在已經跟你講的情況,我說因為剛剛...」,男子表 示「下雨不會開慢一點是不是啦?」,女子表示「現在你 給我什麼態度呀?」,原告表示「我剛剛速度有很快嗎? 」,男子表示「沒有很快你會撞到嗎?我問你?」,原告 表示「你慢就不會撞到嗎?你就叫警察吧」,之後原告即 駕駛系爭車輛往中山路四段往東方向駛離。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本件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車牌號碼 為5881-L3號),於108年8月9日19時25分許,沿臺中市太 平區中山路四段往中山路三段(往東)方向直行於內側左 轉專用道,適有對造駕駛自小客車(車牌號碼為ACF-9091 號)行駛於車道前方等待左轉環中東路三段,原告駕駛系 爭車輛由內側左轉專用車道向右跨越雙白實線欲繞越對造 車輛而過時,系爭車輛之左側後照鏡行經對造車輛右側後 照鏡時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左側後照鏡擦損、對造車 輛右側後照鏡擦損,原告未下車查看亦未報案,卻繼續駕 車直行通過路口,對造車輛隨即改為直行加速追上系爭車 輛,於下個路口,發現原告所駕系爭車輛正停等紅燈,對 造駕駛與乘客紛紛下車走向系爭車輛副駕駛座旁與原告理 論,原告便將系爭車輛往右前方樹孝路口停靠,雙方經過 一番爭執,原告竟未經對造同意逕自駕駛系爭車輛往中山
路四段(往東)方向駛離,嗣後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測繪等 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見本院卷第74-78頁)在卷為憑, 是於上開時、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與對造車輛發生碰撞 ,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未下車查看亦未報案即駛離現 場之事實,應可認定。
⒊雖原告主張行駛中並不知道有擦到對方車輛云云,查原告 駕駛系爭車輛從對造車輛後方駛近欲繼續直行通過路口時 ,已得知悉車道前方有對造車輛行駛並等待左轉,自應繞 越而過以避免發生碰撞,並斟酌其車輛種類與道路寬度等 情預留間隔距離,對於在距離過狹下經過有碰撞之高度風 險不無預見之可能,又由上開原告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 系爭車輛由內側車道向右跨越雙白實線至中間車道行駛, 欲繞越對造車輛而過時,系爭車輛左側後照鏡行經對造車 輛右側後照鏡時發出「碰」聲,原告亦非不得由碰撞聲響 而察覺已發生碰撞,況且對造車輛更自後追上,駕駛及乘 客並下車阻擋原告駕車前行,原告已被告知發生碰撞,並 由雙方當時對談內容:男子表示「你這樣子跑掉肇事逃逸 吶,看一下有沒有受傷」,原告表示「對對,我知道」, 男子表示「那你怎麼不要停下來呢?」,原告表示「我現 在跟你講,因為剛剛那個情況,後面車一堆」,男子表示 「然後咧?所以呢?」,原告表示「我如果停下來不是整 個都堵住了?那我不好意思」,足見原告對於其駕車發生 交通事故之事實已有認識,卻未立即下車查看確認,並通 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竟未經對造同意逕自駕車駛離現場 ,自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 處罰要件,是原告上開主張行駛中並不知道有發生碰撞云 云,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