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享新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証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81 號│
├──┬───────┬───────┬───────┬──────┬─────┬──┤
│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1 │吉邦有限公司陳│上海商業銀行台│108 年7 月15日│ 2,059元 │ 5815862 │ │
│ │玉珍 │中分行 │ │ │ │ │
├──┼───────┼───────┼───────┼──────┼─────┼──┤
│ 2 │吉邦有限公司陳│上海商業銀行台│108 年6 月18日│ 41,184元 │ 5815861 │ │
│ │玉珍 │中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