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552號
TCDV,108,除,552,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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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阿秋大肥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豊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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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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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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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謝國清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108年6月28日│570,500元 │FA09609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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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秋大肥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