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509號
TCDV,108,除,509,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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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偉登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國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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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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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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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典駿國際興業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108年6月11日│158,130元 │BD6644999 │ │
│ │司林美瑤 │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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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登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