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64號
TCDV,108,除,464,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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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陳思本 

代 理 人 賴宏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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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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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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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51688-9 │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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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