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張玉青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雖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原告
於民國108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原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2,831,915元,嗣原告於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期日具狀再擴張聲明請求被告賠償3,645,31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已徵及免徵裁判費29,116元,原告尚欠
第一審裁判費8,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