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35號
TCDV,108,訴,3435,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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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35號
原   告 潘燕伶 

      李婕絲 
      王麒閔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 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所提出之書狀,雖於訴之聲明(即請求法 院判決之內容)記載「為主張出賣人房屋重大瑕疵危害自身 生命安全,買受人要求價金全額返回依法提起訴訟事」,然 未表明請求返還之價金為幾,並致法院無從依請求之金額核 定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裁 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諭知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致 原告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情事。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起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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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