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30號
TCDV,108,訴,330,20191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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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吳怡磊  住南投縣○○鎮○○路000○00號
被上訴人  吳順安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吳惠春  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2
      薛吳慧珠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9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8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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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