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31號
TCDV,108,訴,2831,201911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