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
上 訴 人 柯伯翰
被 上 訴人 駱友云
兼上一人法
定 代 理人 彭舒青
駱伯誠
被 上 訴人 洪培富
張怡嫻
羅文彥
徐穎臻
余小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14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275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