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05號
TCDV,108,訴,2005,2019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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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
上 訴 人 柯伯翰 
被 上 訴人 駱友云 
兼上一人法
定 代 理人 彭舒青 
      駱伯誠 
被 上 訴人 洪培富 
      張怡嫻 
      羅文彥 
      徐穎臻 
      余小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14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275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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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