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吳黃月英
訴訟代理人 吳宇華
被 告 汪以恩
訴訟代理人 汪君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12月 2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該日非法院上班日,為免再開辯論 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 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