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29號
TCDV,108,補,2329,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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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29號
原   告 劉進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澔翰建設有限公司間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257萬元(原告請求回復所有權之不動產交易價
  額,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睿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
  價報告書,原附本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3535號拍賣抵押物執
  行卷,並參本院卷第53頁拍賣最低合計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萬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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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澔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