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委任收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20號
TCDV,108,補,2320,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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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蔡雪卿
      朱微庭
      朱麗臻
      朱雅瑩
      朱益詳


原告與被告朱陽生間請求交付委任收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081,5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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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