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蔡雪卿
朱微庭
朱麗臻
朱雅瑩
朱益詳
原告與被告朱陽生間請求交付委任收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081,5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