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7號
原 告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9062 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 萬1,38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 萬9,7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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