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1號
原 告 許睿恩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玉庭、許文鼎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24樓之7房屋與坐
落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併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
稅現值資料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