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01號
TCDV,108,補,2301,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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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1號
原   告 許睿恩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玉庭、許文鼎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24樓之7房屋與坐
  落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併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
  稅現值資料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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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