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劉南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
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著作權)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4人應於蘋果日報、蘋
果新聞網登載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
計13,900元(計算式:10900+3000=13900)。
二、請具狀補列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另提出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
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起訴狀記
載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地址
是否正確,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三、請具狀提出被告游瓊華、孫義方、黃士航等3人最新戶籍謄
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列被告游瓊華、孫義方、
黃士航等3人之送達地址,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等
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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