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著作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68號
TCDV,108,補,2268,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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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劉南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著作權)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4人應於蘋果日報、蘋
  果新聞網登載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
  計13,900元(計算式:10900+3000=13900)。
二、請具狀補列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另提出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
  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起訴狀記
  載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地址
  是否正確,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三、請具狀提出被告游瓊華孫義方黃士航等3人最新戶籍謄
  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列被告游瓊華孫義方
  黃士航等3人之送達地址,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等
  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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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