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50號
TCDV,108,補,2250,201911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星通運有限公司劉瑞珠彭木雄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依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784,373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星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