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星通運有限公司、劉瑞珠、彭木雄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依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784,373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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