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32號
TCDV,108,補,2232,201911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再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3萬
2478元【詳見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4萬2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1/1頁


參考資料
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