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再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3萬
2478元【詳見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4萬2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