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95號
TCDV,108,補,2195,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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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5號
原   告 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太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特鼎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
  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530元。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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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鼎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