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72號
TCDV,108,補,2172,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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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72號
原   告  楊偉齡

原告與被告伍雅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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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