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4號
抗 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東融即江俊賢間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本院108年度破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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