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陳照育
相 對 人 何灼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何灼(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陳照育(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陳芮以(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06年 12月26日因阿茲海默症,經家人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 人生活已無法自理,亦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 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 指定相對人之女陳芮以為會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陳芮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聲請
⒉身心障礙證明
⒊親屬系統表
⒋戶籍謄本
⒌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陳 芮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⒍陳芮以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7.鑑定人之鑑定報告。
㈡相對人因重度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 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 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陳芮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