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292號
TCDV,108,消債補,292,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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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裕寶即林彤婕即林桂香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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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並陳報保單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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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