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16號
TCDV,108,消債聲,16,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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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簡妘亘即簡逸伶



代 理 人 謝錫深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鄭資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何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簡妘亘即簡逸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 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 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以108年度消債職聲聲免字第2號 裁定免責,於同年3月14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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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