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簡妘亘即簡逸伶代 理 人 謝錫深 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陳飛宏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鄭資華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何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簡妘亘即簡逸伶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 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 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以108年度消債職聲聲免字第2號 裁定免責,於同年3月14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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