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李金錐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經修正變更, 請准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 民國108 年9 月9 日召開第2 屆第3 次暨第3 屆第1 次董事 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有該法人108 年9 月9 日董事 會議紀錄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11月5 日中市社助字第 1080130748號函文影本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 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上開董事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 稽。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內容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 充,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 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附件: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星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修 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