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251號
TCDV,108,抗,251,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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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51號
抗告人即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蔡穎吉 

送達代收人 李佩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聲報清算完結事件,
對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不准予備查之處分提起
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 有同一之效力,非訟事件法第54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人或權 利受侵害者,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得 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前項 救濟程序應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非訟事件法第55條 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是抗告人因聲報相對人恩達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恩達公司)清算完結事件,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08年9月6日以中院麟非拾陸108司司246字第10800 75339號函覆不准予備查(下稱原處分),抗告人對於原處分 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之救濟程序應為裁定,由地方法院即 本院合議庭行之,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恩達公司迄至目前為止並無欠稅情事 ,除營業稅外,相對人恩達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亦由稅捐 機關審核中,而法院受理清算聲報日之確定為計算稅務清算 期間之前提,縱令法院核發清算完結之處分,亦無實質確定 力,不影響相關稅捐之稽徵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三、經查:
(一)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 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 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 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 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 務始能認為已完結。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前開規定, 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 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 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是 法院依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及法院依權調查



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如函詢各稅捐機關,查明清 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認尚未完成合法 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 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 務。
(二)抗告人前向本院聲報相對人恩達公司清算完結,雖於原審 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股東同意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相對人清算申報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5月12日核定通知書等文件,並業 將上開表冊提請股東會審查,經股東會於108年7月19日承 認通過為證,固堪認為真實。然原審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函查相對人恩達公司有無未繳納欠稅情事,經該局沙鹿稽 徵所於108年8月20日以中區國稅沙鹿營所字第1080454490 號函覆稱:「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420962 8)解散清算事件,經查該公司註銷後申請退還溢繳稅額, 本案仍在審核中,尚無法核估應核課稅捐,請暫緩清算完 結之核備。」等語(參見原審卷第55頁),則因相對人恩達 公司尚有上揭申請退還溢繳稅額事宜,未經稅務機關審核 完畢,倘經審核完畢確有應退還溢繳稅額,此部分是否屬 於相對人恩達公司之盈餘或賸餘財產而需再行分派?顯見 抗告人尚未完成上揭公司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了結現務、 分派盈餘及分派賸餘財產等職務,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清 算程序尚難認已經完結甚明。是相對人恩達公司既未經合 法清算完結,抗告人聲報相對人恩達公司清算完結請准備 查,即嫌無憑。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既實質尚未完成相對人恩達公司之清算事 務,原審就抗告人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而為不准予備查之處 分,核無違誤。抗告人猶執上揭事由指摘原處分為不當,求 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 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 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 擔。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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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