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8年度,78號
TCDV,108,家調裁,78,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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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調裁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朱容萱 
法定代理人 朱玉婷 
相 對 人 周鳳麟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非其母朱玉婷自相對人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又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 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 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 夫妻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 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 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朱玉婷與相對人於民國 89年3 月1 日結婚,於106 年3 月20日離婚。又朱玉婷於10 6 年11月3 日產下聲請人,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血緣關 係,聲請人實係朱玉婷自訴外人朱煥杰受胎所生,僅因朱玉 婷就聲請人之受胎期間尚在與相對人婚姻存續期間,致聲請 人依法被推定為朱玉婷與相對人所生之婚生子女,爰依法合 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 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 基因圖譜型 別分析報告(鑑定結果:朱煥杰朱容萱之檢體,其相對應 之各DNA 型別僅一組排除,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 機率為99.9999999%)為證。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 醫學技術進步,以DNA 基因圖譜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 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以上,是聲請人與朱煥杰間有真 實血緣關係存在。而一人不可能同時有二名生父,聲請人既 為朱煥杰之親生子女,則聲請人主張其非相對人之婚生子女 之事實,應堪採信。從而,兩造合意聲請裁定確認聲請人非 相對人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33條第3 項、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81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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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