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
原 告 許福勝
許宗欣
許世明
許英桂
許豊昌
許端雅
被 告 許智雄
釋如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許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原告許世明、許英桂、許豊昌、許端雅及被告等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許福勝、許宗欣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許鏆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死亡,兩 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許鏆死亡後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許鏆並無以遺囑限定 其遺產不得分割,且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且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兩造現因被告無法協議分割,故原告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許鏆之遺產,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等規定, 請求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
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 、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鏆於108年4月11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 所示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許鏆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 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摺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 實。而被繼承人許鏆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 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就如附表一所示 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許鏆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三、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 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在 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 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 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 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 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 ,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 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 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85年度臺上 字第1873號、93年度臺上字第260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繼 承人所留遺產乃存款、股票,性質可分,原告主張原物分割 方式,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被告 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從而,本院在 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後,認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 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表一:被繼承人所遺遺產明細表(以下存款、投資若有孳息者,均含其孳息)(金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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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存款及股票均含其孳息) │ 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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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存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公務員退休優存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918,000元 │分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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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存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30,362元 │分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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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存款│中華郵政臺中西屯郵局 新社中興嶺-郵政存簿│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儲金10,848元 │分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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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存款│臺中市新社區農會-活期存款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79,643元 │分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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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投資│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5股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分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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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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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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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福勝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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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欣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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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明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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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英桂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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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豊昌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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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端雅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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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雄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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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如如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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