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610號
TCDV,108,司聲,1610,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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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榮(即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
      表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 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 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於相對人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黃懷賜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退回,致 無法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爰聲請准予公示 送達等語,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黃懷賜之戶籍謄本等為證 。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國際亮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懷賜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 區○○路000號3樓之4,其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 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經電訪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黃懷賜黃懷賜表示因白天皆需在外工作,故 戶內會無人回應,但晚間會返家,確實居於戶籍地址,此有 該局民國108年11月14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80047670號函 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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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