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556號
TCDV,108,司聲,1556,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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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和駿實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雖相對人 住居所並未遷移,惟聲請人寄送之信函皆無法送達,相對人 現行方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暨 退件信封影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陳福源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其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 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經詢問附近鄰居稱該戶確實居住該人 陳福源,此有該分局民國108年11月3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 80095613號函所附之職務報告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法定代 理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 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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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