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139號
TCDV,108,司聲,1139,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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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卓玉華 


相 對 人 紀成彥 
相 對 人 陳映嫚 
相 對 人 紀正二 


相 對 人 紀建德 
相 對 人 紀建福 
相 對 人 紀柏丞 
輔 助 人 紀曾秀琴
相 對 人 陳民宗 
相 對 人 林陳如梨

相 對 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相 對 人 梁孫錡 
相 對 人 林憲雄 

相 對 人 郭秀川 
相 對 人 郭錦豐 
相 對 人 黃棟樑 
相 對 人 薛敏雄 
相 對 人 郭明赫 
相 對 人 曾淑惠 
相 對 人 薛翔中 

相 對 人 薛倉傑 
相 對 人 楊秀珍 
相 對 人 郭秋漢 
相 對 人 梁晋嘉 

相 對 人 陳素芬 

相 對 人 洪献輝 
相 對 人 洪献城 
相 對 人 薛鎮郎 

相 對 人 李建興 
相 對 人 洪瑋志 
相 對 人 洪義家 
相 對 人 李雅芝 
相 對 人 陳永興 
相 對 人 黃邦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紀成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映嫚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紀正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紀建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紀建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紀柏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民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陳如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梁孫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憲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秀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錦豐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棟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敏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明赫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淑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翔中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倉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秀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秋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梁晋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素芬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献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献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鎮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建興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瑋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義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雅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永興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邦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 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 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 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 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 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67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 第43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法院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應依該判 決附表四所示各筆土地應負擔比例,由兩造分別按於各筆土 地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相對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 訟費用相對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確定在案。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7,631元(參第一審卷一第45頁)、16,137元(參 第一審卷二第7頁反面)。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 、106年4月6日、106年4月25日發函聲請人補正戶籍謄本、 土地登記謄本,由聲請人預納135元、20元、880元、1,080 元,另第一審法院於106年7月25日、106年12月21日發函臺 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京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測量及 鑑定,由聲請人繳納2,375元、80,000元,此有臺中市政府 戶政規費收據、臺中市大甲、中山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收據 聯單、京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函影本在卷可參,核屬 進行本案訴訟之必要費用。故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28,258元 (計算式:27631+16137+135+20+880+1080+2375+80 000=128258),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又第二審法院於108年3月8日發函聲請人、臺中 市大甲地政事務所補正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由聲請人 預納150元、30元、30元、150元、135元、1,100元,合計1, 595元(計算式:150+30+30+150+135+1100=1595), 依第二審判決,則應由相對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是以,相對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824元(計算式:37229+1595=388 24),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第二審裁判費經相對 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納,並經判決諭知由相對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故不另為計算。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計算書:
┌─────────────────────────────────────────────────────────────────┬──────┐
│臺中市大甲區賢仁段 │ │




├──┬──────┬───────┬───────┬───────┬───────┬───────┬───────┬───────┼──────┤
│編號│應給付聲請人│311地號訴訟費 │314地號訴訟費 │315地號訴訟費 │316地號訴訟費 │316-1地號訴訟 │317地號訴訟費 │325地號訴訟費 │合計(311、 │
│ │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6,844元(│用4,428元(計 │用990元(計算 │用25,040元(計│費用392元(計 │用77,871元(計│用2,693元(計 │314、315、 │
│ │用之相對人 │計算式:128258│算式:128258×│式:128258×21│算式:128258×│算式:128258×│算式:128258×│算式:128258-│316、316-1、│
│ │ │×36380190/277│9564060/277017│39390/27701718│54082676/27701│847440/2770171│168189485/2770│16844-4428-9│317、325地號│
│ │ │017181=16844 │181=4428) │1=990) │7181=25040) │81=392) │17181=77871)│90-2504-392 │): │
│ │ │,元以下四捨五│ │ │ │ │ │-77871=2693 │ │
│ │ │入,下同) │ │ │ │ │ │) │ │
├──┼──────┼───────┼───────┼───────┼───────┼───────┼───────┼───────┼──────┤
│ 1 │紀成彥 │16844×1559/99│4428×1559/999│999×1559/9997│25040×1559/99│392×1559/9997│77871×1559/99│2693×1559/999│ │
│ │ │978=263 │78=69 │8=16 │978=390 │8=6 │978=1214 │78=42 │2000 │
├──┼──────┼───────┼───────┼───────┼───────┼───────┼───────┼───────┼──────┤
│ 2 │陳映嫚 │16844×1559/99│4428×1559/999│999×1559/9997│25040×1559/99│392×1559/9997│77871×1559/99│2693×1559/999│ │
│ │ │978=263 │78=69 │8=16 │978=390 │8=6 │978=1214 │78=42 │2000 │
├──┼──────┼───────┼───────┼───────┼───────┼───────┼───────┼───────┼──────┤
│ 3 │紀正二 │16844×1558/33│4428×1558/333│999×1558/3332│25040×1558/33│392×1558/3332│77871×1558/33│2693×1558/333│ │
│ │ │326=787 │26=69 │6=47 │326=1171 │6=18 │326=3640 │26=126 │5996 │
├──┼──────┼───────┼───────┼───────┼───────┼───────┼───────┼───────┼──────┤
│ 4 │紀建德 │16844×1559/99│4428×1559/999│999×1559/9997│25040×1559/99│392×1559/9997│77871×1559/99│2693×1559/999│ │
│ │ │978=263 │78=69 │8=16 │978=390 │8=6 │978=1214 │78=42 │2000 │
├──┼──────┼───────┼───────┼───────┼───────┼───────┼───────┼───────┼──────┤
│ 5 │紀建福 │16844×1559/99│4428×1559/999│999×1559/9997│25040×1559/99│392×1559/9997│77871×1559/99│2693×1559/999│ │
│ │ │978=263 │78=69 │8=16 │978=390 │8=6 │978=1214 │78=42 │2000 │
├──┼──────┼───────┼───────┼───────┼───────┼───────┼───────┼───────┼──────┤
│ 6 │紀柏丞 │16844×1559/99│4428×1559/999│999×1559/9997│25040×1559/99│392×1559/9997│77871×1559/99│2693×1559/999│ │
│ │ │978=263 │78=69 │8=16 │978=390 │8=6 │978=1214 │78=42 │2000 │
├──┼──────┼───────┼───────┼───────┼───────┼───────┼───────┼───────┼──────┤
│ 7 │陳民宗 │16844×721/666│4428×721/6665│999×721/66652│25040×721/666│392×721/66652│77871×663/333│2693×663/3332│ │
│ │ │52=182 │2=48 │=11 │52=271 │=4 │26=1549 │6=54 │2119 │
├──┼──────┼───────┼───────┼───────┼───────┼───────┼───────┼───────┼──────┤
│ 8 │林陳如梨 │16844×163/333│4428×163/3332│999×163/33326│25040×163/333│392×163/33326│77871×608/333│2693×608/3332│ │
│ │ │26=82 │6=22 │=5 │26=122 │=2 │26=1421 │6=49 │1703 │
├──┼──────┼───────┼───────┼───────┼───────┼───────┼───────┼───────┼──────┤
│ 9 │永信藥品工業│16844×123893/│4428×77133/33│999×123893/33│25040×123893/│392×123893/33│77871×83213/3│2693×83213/33│ │
│ │股份有限公司│333260=6262 │3260=1025 │3260=371 │333260=9309 │3260=146 │33260=19444 │260=672 │37229 │
├──┼──────┼───────┼───────┼───────┼───────┼───────┼───────┼───────┼──────┤
│ 10 │梁孫錡 │ │4428×4676/333│ │ │ │77871×4214/33│2693×4214/333│ │
│ │ │ │26=621 │ │ │ │326=9847 │26=341 │10809 │
├──┼──────┼───────┼───────┼───────┼───────┼───────┼───────┼───────┼──────┤
│ 11 │林憲雄 │16844×90047/3│4428×90047/33│999×90047/333│25040×90047/3│392×90047/333│77871×90047/3│2693×90047/33│ │




│ │ │33260=4551 │3260=1196 │260=270 │33260=6766 │260=106 │33260=21041 │260=728 │34658 │
├──┼──────┼───────┼───────┼───────┼───────┼───────┼───────┼───────┼──────┤
│ 12 │郭秀川 │16844×1365/33│4428×1365/333│999×1365/3332│25040×1365/33│392×1365/3332│77871×1365/33│2693×1365/333│ │
│ │ │3260=69 │260=18 │60=4 │3260=103 │60=2 │3260=319 │260=11 │526 │
├──┼──────┼───────┼───────┼───────┼───────┼───────┼───────┼───────┼──────┤
│ 13 │郭錦豐 │16844×1365/33│4428×1365/333│999×1365/3332│25040×1365/33│392×1365/3332│77871×1365/33│2693×1365/333│ │
│ │ │3260=69 │260=18 │60=4 │3260=103 │60=2 │3260=319 │260=11 │526 │
├──┼──────┼───────┼───────┼───────┼───────┼───────┼───────┼───────┼──────┤
│ 14 │黃棟樑 │16844×162/333│4428×162/3332│999×162/33326│25040×162/333│392×162/33326│77871×481/333│2693×481/3332│ │
│ │ │26=82 │6=22 │=5 │26=122 │=2 │26=1124 │6=39 │1396 │
├──┼──────┼───────┼───────┼───────┼───────┼───────┼───────┼───────┼──────┤
│ 15 │薛敏雄 │16844×1963/33│4428×1963/333│999×1963/3332│25040×1963/33│392×1963/3332│77871×2950/33│2693×1963/333│ │
│ │ │326=992 │26=261 │6=59 │326=1475 │6=23 │326=6893 │26=159 │9862 │
├──┼──────┼───────┼───────┼───────┼───────┼───────┼───────┼───────┼──────┤
│ 16 │郭明赫 │16844×1020/33│4428×1020/333│999×1062/3332│25040×1020/33│392×1020/3332│77871×1020/33│2693×1020/333│ │
│ │ │3260=52 │260=14 │60=3 │3260=77 │60=1 │3260=238 │260=8 │393 │
├──┼──────┼───────┼───────┼───────┼───────┼───────┼───────┼───────┼──────┤
│ 17 │曾淑惠 │16844×1365/33│4428×1365/333│999×1365/3332│25040×1365/33│392×1365/3332│77871×1365/33│2693×1365/333│ │
│ │ │3260=69 │260=18 │60=4 │3260=103 │60=2 │3260=319 │260=11 │526 │
├──┼──────┼───────┼───────┼───────┼───────┼───────┼───────┼───────┼──────┤
│ 18 │薛翔中 │16844×1963/66│4428×1963/666│999×1963/6665│25040×1963/66│392×1963/6665│77871×488/333│2693×1963/666│ │
│ │ │652=496 │52=130 │2=29 │652=737 │2=12 │26=1140 │52=79 │2623 │
├──┼──────┼───────┼───────┼───────┼───────┼───────┼───────┼───────┼──────┤
│ 19 │薛倉傑 │16844×1963/66│4428×1963/666│999×1963/6665│25040×1963/66│392×1963/6665│77871×488/333│2693×1963/666│ │
│ │ │652=496 │52=130 │2=29 │652=737 │2=12 │26=1140 │52=79 │2623 │
├──┼──────┼───────┼───────┼───────┼───────┼───────┼───────┼───────┼──────┤
│ 20 │楊秀珍 │16844×910/333│4428×910/333 │999×910/33326│25040×910/333│392×910/33326│77871×910/333│2693×910/3332│ │
│ │ │260=46 │260=12 │0=3 │260=68 │0=1 │260=213 │60=7 │350 │
├──┼──────┼───────┼───────┼───────┼───────┼───────┼───────┼───────┼──────┤
│ 21 │郭秋漢 │16844×455/333│4428×455/333 │999×455/33326│25040×455/333│392×455/33326│77871×455/333│2693×455/3332│ │
│ │ │260=23 │260=6 │0=1 │260=34 │0=1 │260=106 │60=4 │175 │
├──┼──────┼───────┼───────┼───────┼───────┼───────┼───────┼───────┼──────┤
│ 22 │梁晋嘉 │16844×141/333│4428×141/333 │999×141/33326│25040×141/333│392×141/33326│77871×682/333│2693×682/3332│ │
│ │ │26=71 │26=19 │=4 │26=106 │=2 │26=1594 │6=55 │1851 │
├──┼──────┼───────┼───────┼───────┼───────┼───────┼───────┼───────┼──────┤
│ 23 │陳素芬 │16844×1020/33│4428×1020/333│999×1020/3332│25040×1020/33│392×1020/3332│77871×1020/33│2693×1020/333│ │
│ │ │3260=52 │26=14 │60=3 │3260=77 │60=1 │3260=238 │260=8 │393 │
├──┼──────┼───────┼───────┼───────┼───────┼───────┼───────┼───────┼──────┤
│ 24 │洪献輝 │ │ │ │ │392×130/33326│ │ │ │
│ │ │ │ │ │ │=2 │ │ │2 │




├──┼──────┼───────┼───────┼───────┼───────┼───────┼───────┼───────┼──────┤
│ 25 │洪献城 │16844×388/33 │4428×388/3332│999×388/33326│25040×388/333│392×129/33326│ │ │ │
│ │ │326=196 │6=52 │=12 │26=292 │=2 │ │ │554 │
├──┼──────┼───────┼───────┼───────┼───────┼───────┼───────┼───────┼──────┤
│ 26 │薛鎮郎 │16844×362/33 │4428×362/3332│999×362/33326│25040×362/333│392×362/33326│ │ │ │
│ │ │326=183 │6=48 │=11 │26=272 │=4 │ │ │518 │
├──┼──────┼───────┼───────┼───────┼───────┼───────┼───────┼───────┼──────┤
│ 27 │李建興 │16844×402/33 │4428×402/3332│999×402/33326│25040×402/333│392×402/33326│ │ │ │
│ │ │326=203 │6=53 │=12 │26=302 │=5 │ │ │575 │
├──┼──────┼───────┼───────┼───────┼───────┼───────┼───────┼───────┼──────┤
│ 28 │洪瑋志 │ │ │ │ │392×43/33326 │ │ │ │
│ │ │ │ │ │ │=1 │ │ │1 │
├──┼──────┼───────┼───────┼───────┼───────┼───────┼───────┼───────┼──────┤
│ 29 │洪義家 │ │ │ │ │392×43/33326 │ │ │ │
│ │ │ │ │ │ │=1 │ │ │1 │
├──┼──────┼───────┼───────┼───────┼───────┼───────┼───────┼───────┼──────┤
│ 30 │李雅芝 │ │ │ │ │392×43/33326 │ │ │ │
│ │ │ │ │ │ │=1 │ │ │1 │
├──┼──────┼───────┼───────┼───────┼───────┼───────┼───────┼───────┼──────┤
│ 31 │陳永興 │16844×415/666│4428×415/6665│999×415/66652│25040×415/666│392×415/66652│ │ │ │
│ │ │52=105 │2=28 │=6 │52=156 │=2 │ │ │297 │
├──┼──────┼───────┼───────┼───────┼───────┼───────┼───────┼───────┼──────┤
│ 32 │黃邦民 │16844×394/333│4428×394/3332│999×394/33326│25040×394/333│392×394/33326│ │ │ │
│ │ │26=199 │6=52 │=12 │26=292 │=5 │ │ │5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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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