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849號
TCDV,108,司票,7849,201911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49號
聲 請 人 黎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徐銘達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對「背書人徐銘達」為本件之聲請是否有誤?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惟本條既限定執
   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則對於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行使追索權時,即
   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逕請裁定執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