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779號聲 請 人 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景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示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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