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2258號
TCDM,89,聲,2258,200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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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簡麗嬌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一四七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簡麗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加保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 由具保人簡麗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續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影本一份、 送達證書影本二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桃檢楠執助 乙八九字第二三O號函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 源 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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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