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410號聲 請 人 吳明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祿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提出本票票號CH478828、CH478827、CH226925、CH478826 四張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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