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401號
TCDV,108,司票,7401,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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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401號
聲 請 人 林良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建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楊「建」鑫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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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