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401號
聲 請 人 林良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建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楊「建」鑫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