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172號
TCDV,108,司票,7172,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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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72號
聲 請 人 楊櫻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鶴年林劉秀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林劉秀蓮」之姓名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並補
  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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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