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72號聲 請 人 楊櫻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鶴年、林劉秀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相對人「林劉秀蓮」之姓名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並補 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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