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31號
TCDV,108,司拍,531,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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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張景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宛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宛欣於民國(下同) 107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7月25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宛欣 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10月25日設定債 權總金額7,2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107年10月23日之金 錢借貸、清償日期108年7月25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 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宛欣之上開債權。因相對人即債務 人蔡宛欣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7,200,000元,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匯款單、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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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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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景東段│ │269-2 │101.41 │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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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北屯區 │景東段│ │269-6 │110.0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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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北屯區 │景東段│ │269-9 │150.62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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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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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 │臺中市北屯區景│住房,停車空間 │一層:60.66 │陽台:25.87│全部 │
│ │ │東段269-6地號 │RC造 │二層:51.58 │雨遮:7.71 │ │
│ │ ├───────┤004層 │三層:56.47 │ │ │
│ │ │臺中市北屯區軍│ │四層:28.41 │ │ │
│ │ │福八路419巷1號│ │合計:197.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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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