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88號
TCDV,108,司拍,488,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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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余志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士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 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0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墊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8年1月3日。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每逾一日以新臺幣45,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2.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士弘何天民,債務額比例 :全部。




三:嗣債務人楊士弘何天民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共同向聲請人 借款1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約定 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10月8日,並交付本票乙紙,暨提供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為30,000,000之抵押權予 聲請人。又就逾額15,000,000元相對人願承擔豐昱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之所有債務。詎料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 金30,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抵押權擔 保之債權)、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 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債務人楊士弘何天民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具狀陳報:㈠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證一、二所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為15,000,000元,而非聲請人所主張之30,000,000元。㈡ 債務人楊士弘何天民已就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166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且該案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數額無涉 。㈢聲請人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主張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 權金額為30,000,000元顯與事實不符。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 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 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 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 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 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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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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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 西屯區 │ 中義 │ │ 371 │522.00 │楊士弘:3154/10000 │




│ │ │ │ │ │ │ │何天民:1708/10000 │
│ │ │ │ │ │ │ │合計:486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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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1968│臺中市西屯區中│住家用 │第一層: │ 無 │楊士弘:│
│ │ │義段3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96.08 │ │全部 │
│ │ ├───────┤6層樓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甘│ │ │ │ │
│ │ │州二街5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中義段1974建號(295.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
├─┬──┬───────┬────────┬──────┬─────┬────┤
│2 │1969│臺中市西屯區中│住家用 │第二層: │陽台: │楊士弘:│
│ │ │義段3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259.36 │30.37 │全部 │
│ │ ├───────┤6層樓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甘│ │ │ │ │
│ │ │州二街5之1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中義段1974建號(295.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
├─┬──┬───────┬────────┬──────┬─────┬────┤
│3 │1972│臺中市西屯區中│住家用 │第五層: │陽台: │何天民:│
│ │ │義段3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250.87 │40.13 │全部 │
│ │ ├───────┤6層樓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甘│ │ │ │ │
│ │ │州二街5之4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中義段1974建號(295.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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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