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45號
TCDV,108,司拍,445,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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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賴明君 

相 對 人 賴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賴明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賴彥君、第三人璦麗莎騏美妍坊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 、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民國138年3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賴彥君、第三人璦麗莎騏美妍坊張彤 緁於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8年3月11日、票面金額新臺 幣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8年8月15日之本票1紙,屆期 提示未獲償還,尚欠本金共477,6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相 對人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大里區 │新仁 │ │857-1 │102.00 │全部 │
├─┴───┴────┴───┴───┴──────┴────┴──────┤
│所有權人:賴明君賴彥君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772 │臺中市大里區新│002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2.55 │陽台7.05 │全部 │
│ │ │仁段857-1地號 │造、店鋪、梯間、│二層56.76 │ │ │
│ │ ├───────┤住宅 │屋頂突出物 │ │ │
│ │ │臺中市大里區西│ │10.11 │ │ │
│ │ │榮路192號 │ │騎樓15.12 │ │ │
│ │ │ │ │合計124.54 │ │ │
├─┴──┴───────┴────────┴──────┴─────┴────┤
│所有權人:賴明君賴彥君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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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